如果债权人大会第二次失败,下一步的流程是什么?

时间:2024-05-08 作者:固原律师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议程,是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所议决的事项及其会议流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由人民法院召集的,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是由法院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等人员提议召开,并由管理人通知各债权人出席参加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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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会议通过方案了嘛?是重整还是破产?你可以具体问你们的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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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按照合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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