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什么情况下不承担保证责任

时间:2024-05-01 作者:固原律师

债务中的担保人需要承担两种担保责任,包括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保证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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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保证承担一般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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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如下: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3、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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